家中熏药不当致母女中毒身亡 药商父子领刑
因家中的中药材有生虫迹象,亳州潘某良和潘某东父子俩便用高毒杀虫剂磷化铝在一楼的家中熏药,殊不知一楼熏药房间与通向三楼租户陈某某房内的下水管道之间存在通气状态,意外导致陈某某一家三口磷化氢气体中毒,陈某某妻子和女儿经抢救无效中毒身亡。10 月 17 日,谯城区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潘某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判处被告人潘某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17 年 3 月 10 日上午,被告人潘某东在谯城区八角台路家中,以存放的约 3 吨中药材赤芍有生虫迹象为由,把磷化铝 ( 高毒,仓贮熏蒸杀虫剂,防治对象:储粮害虫 ) 用布包好后准备熏药。当日下午,被告人潘某东在未排除耳房下水管道是否漏气的情况下,找来 4 名工人帮忙将药搬至一楼东侧不足 5 平方米的耳房内。被告人潘某东、潘某良将大剂量包好的磷化铝放置在药袋子之间,并关闭好门窗进行熏药。同年 3 月 12 日至 14 日,租住在三楼东侧耳房的被害人陈某某及妻子刘某某、女儿陈某萱 一家三口均出现头疼、头晕、呕吐等症状。3 月 14 日凌晨 3 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被送往亳州市华佗中医院抢救,凌晨 4 时许,被害人陈某萱被送往亳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日凌晨 5 时许,被害人刘某某、陈某萱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陈某萱系磷化氢气体中毒死亡。
2017 年 4 月 19 日,被告人潘某良主动到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某东、潘某良已赔偿三名被害人抢救费用,以及刘某某、陈某萱的近亲属因二被害人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80 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东、潘某良在对中药材熏虫时操作失误,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潘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 被告人潘某良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 ; 被告人潘某东、潘某良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本案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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